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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对缉毒组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没有异议,周兮看着他回答,但诱惑侦查又可细分为三,犯意引诱,数量引诱与机会引诱。本案显然为犯意引诱,您没有异议吧?捕房律师功课得不够,愣了愣才意识到不对,称魏祝氏早有犯罪意图,缉毒组的此次行动只是为她提供了一个机会,并非促使原本清白者犯罪。

来的。包探大多江湖,而她早了功课,知这位卢推事最看不惯这派。

是法,她提醒那包打听,法官大人坐在上面,您作为执法探员,请务必使用符合规范之语言。包打听对她本就态度轻慢,此时听她这么讲,更觉得是胡搅蛮缠,只是看在推事面上才认了,无奈平日说惯了切,一旦改正简直话都不会讲。

没错,包打听顺推舟说去,由缉毒组便服外勤主持,其目协助侦破。所以这目是在哪里遇到的魏祝氏?周兮忽然问。

由缉毒组便服外勤主持,其目协助侦破。倒是周兮帮了他一把。

邻居陈述魏祝氏被捕之前是在天井里洗衣服,三光仔找上门来,说是魏学林的朋友,听说魏在楼上睡觉,便问有没有多余的烟土,他愿意钱购买。魏祝氏犹豫,怕儿了怪罪她。三光仔便约她在同堂见面易。魏祝氏这才拿了家中的烟土门,刚家门就被抓了。那邻居是个排字工人,读过些书,话讲得清楚明白。两相比较,更显得包打听的证词有问题捕房律师看不去,了一句:周律师恐怕不知,烟毒案件较其他犯罪不同,自万国禁烟会之后,此侦查手段即广为使用。要是连这也有异议,恐怕第第二特院所有的烟毒案都要翻案了。

供上所写,是在,包打听十分肯定,魏祝氏向过路人兜售烟土,人赃并获。周兮并不反驳,适时请上被告这边的证人个与魏氏母住前后楼的邻居。

两人由此好一番剑,争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说与客观说。

兮从诱惑侦查之法理手,认为关键在于被诱捕者的主观意愿。如果警方仅是提供机会给原本有犯意的人,即属于合法使用诱惑侦査范畴。如果被诱捕者本无犯罪的意图或倾向,其罪行完全由执法人员诱使而形成,则应视作警察圈,同未成年、神疾病、急避险以及正当防卫样,可作为无罪辩护之理由。民国虽尚无判例,但控方既然援引万国禁毒会的规章作为使用诱捕手段的依据,那不妨也参考禁毒会发起国的判例,比如国最法院1932年索里尔斯售烈酒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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